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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通報為警示賬戶,可是連開戶都沒有辦法,更不要想說可以貸款了,千萬小心賬戶不要被詐騙集團所用,否則是很麻煩的,以下資料為警示賬戶基本說明及如何解除警示賬戶的方法。
什麼叫做「警示帳戶」?
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我的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存款帳戶被通報是「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也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匯款行。
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它的警示期限多久?
「警示帳戶」的揭露期限從每次通報日起算,超過5年聯徵中心不再揭露此訊息,但是如果原通報機關在期限屆滿前再通報,聯徵中會繼續從再行通報日起揭露5年。
「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了,我的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警示帳戶中,只要不是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例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其他),那麼從解除那天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至於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有罪的案件(例如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一年,但最長不會超過通報日起算5年。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一、有關解除銀行帳戶之警示案,為迅速協助民眾解除警示帳戶之申請,警政署業於100年3月11日警署刑偵字第1000001185號函檢送修正「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供各警察機關配合辦理。 二、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三、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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